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楊淑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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