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伍仟陸佰伍拾壹萬柒仟零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零玖萬柒仟貳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零玖萬陸仟貳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需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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