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二號G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七○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葉居正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