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0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複代理人 李珮瑄 律師被告華泓國際運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秀蘭 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 律師被告丁○○被告尚逸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