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成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振榮 右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玖佰零叁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伍仟叁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貳拾玖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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