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被上訴人美商美國安泰人
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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