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張俊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樂門呢羢布業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柒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