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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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五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簡昭政
謝舜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陶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湘麒董大勇董孝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陶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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