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劉榮祺 上列聲請人劉榮祺因與相對人 張金美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榮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457建號建物之全部最新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三、債權證明文件。
四、更正聲請附表。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