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陳立峯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潭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361、366、367、369、370、371、375、376、377、378、379、380、381、382、
38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陳錦潭、 陳萬宗 、 陳慶貴 、 陳慶賢 、 陳慶祺 、 陳建隆 、 陳建昌 、 陳超明 、 陳憲雄 、 陳忠助 、 陳金德 、 陳彥廷 、陳貴鈴、 陳政隆 、 陳金江 、 陳澄泉 、、 陳奕綸 、 陳照雄 、 陳大偉 、 陳一豪 、 陳志豪 、 陳政璉 、 林萬能 、 陳武雄 、 陳昱廷 、陳宏欽、 陳明麟 、 黃培豪 、 方黃金 、 方黃明 、 黃方憲 、 黃池 、 黃來傳 、 黃木池 、 黃萬財 、 黃欽文 、 黃國清 、 莫婷妘 、黃永村、 黃亭瑀 、 林蘭妹 、 高淩玲 、 黃金英 、 黃涼 、 黃文江 、黃林春、 方山島 、 林耀文 、 陳幸雄 、 陳健三 、 洪嘉徽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苗栗縣竹南建築物公用合作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基督教臺灣神召會之法人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