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陳立峯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潭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361、366、367、369、370、371、375、376、377、378、379、380、381、382、
38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陳錦潭、 陳萬宗陳慶貴陳慶賢陳慶祺陳建隆陳建昌陳超明陳憲雄陳忠助陳金德陳彥廷 、陳貴鈴、 陳政隆陳金江陳澄泉 、、 陳奕綸陳照雄陳大偉陳一豪陳志豪陳政璉林萬能陳武雄陳昱廷 、陳宏欽、 陳明麟黃培豪方黃金方黃明黃方憲黃池黃來傳黃木池黃萬財黃欽文黃國清莫婷妘 、黃永村、 黃亭瑀林蘭妹高淩玲黃金英黃涼黃文江 、黃林春、 方山島林耀文陳幸雄陳健三洪嘉徽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苗栗縣竹南建築物公用合作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基督教臺灣神召會之法人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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