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81號上訴人 陳鴻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8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於提起上訴後,迄今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上訴狀及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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