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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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回復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88號上訴人 洪秀梅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被上訴人 洪順裕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回復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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