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 鄭欣怡 上列原告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杜月蓮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暨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