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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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誠 選任辯護人 董晉良 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12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徐右家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