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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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994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上鴻機械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丙○○、乙○○之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據票號000000
0之支票,票載金額為1500,000元,其支票正、背面並無債務人丙○○、乙○○之簽名,是債務人丙○○、乙○○既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本件對丙○○、乙○○之聲請於法未合,不得對其發支付命令,應予以駁回外,其餘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