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昇 (原名: 陳志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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