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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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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