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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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八三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將標的
物出賣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
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梁哲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