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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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四八0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