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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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