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60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蔡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淑禧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以判決所命拆除地上物之坐落土地面積按被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20,800元【計算式:72×3,200元+(211+313+106+29+2+26)×3,200元+60×3,200元=2,6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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