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號
聲請人 楊立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聲請人 楊佳惠
聲請人 楊欣怡
相對人 吳千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