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7號

聲請人 楊立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聲請人 楊佳惠

聲請人 楊欣怡

相對人 吳千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之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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