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堅樑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四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六三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甲○○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底之前之銀行貸款利息為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二萬六千元,給付上訴人乙○○○者為二十萬五千元。原審將第一審命給付甲○○之金額超過三萬九千元部分,命給付乙○○○之金額超過一萬二千元部分廢棄,則上訴人此部分所受不利判決,甲○○為一十八萬七千元,乙○○○為一十九萬三千元,乃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甲○○二十二萬六千元,給付乙○○○二十萬五千元,其聲明擴張部分,於法尚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