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琮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769號),因被告於審理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邱琮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於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首行增加「邱琮棋『無駕駛執照』,於....」之記載、末行增加「邱琮棋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向到場之警員坦承為肇事人,進而接受本件裁判」、證據部分增加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被告邱琮棋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琮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致生本件過失傷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被告於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並受審判,屬自首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稽(偵卷第97頁)。爰依法先加後減其刑,並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告訴人所受損害、雙方因金額認知差距致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4769號被告邱琮棋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琮棋於民國108年7月17日上午8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區○○路往華城路10巷方向行駛,至華城路10巷下坡路段時,適 楊至弘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巷上坡路段行駛,2車因而交會,邱琮棋本應注意汽車交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時,應減速慢行,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保持安全距離即貿然下坡行駛,致與楊至弘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楊致弘因而受有右側鎖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楊至弘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邱琮棋之供述│被告坦承駕駛機車與告訴人││││發生車禍,然否認其有過失│├──┼──────────┼────────────┤│二│告訴人楊至弘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三│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診斷證明書1份││├──┼──────────┼────────────┤│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禍發生現場狀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五│現場及車輛照片26張│車禍現場、車損狀況及2車││││碰撞位置│├──┼──────────┼────────────┤│六│臺北巿政府警察局道路│被告與告訴人在車禍發生後│││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所陳述之車禍發生經過情形│└──┴──────────┴────────────┘
二、核被告邱琮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檢察官孫沛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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