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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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施正得 被告宗盛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58,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57,900元,嗣經本院106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6年8月8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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