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 李林春 被告 譚詠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譚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