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陳萬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又立 等間特留分扣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20,91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