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民生首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朝鍾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美智 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 律師
林永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文範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李昆霖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