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彧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彧勝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書正本業於民國102年10月4日送達至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3被告住處,由被告之受僱人即101高第管理中心之管理員代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76頁),因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02年10月11日提起上訴,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聲明上訴,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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