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子皇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執聲付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子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子皇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3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696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