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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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鈺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鈺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羅鈺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本院後,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1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