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 楊宏資 訴訟代理人 鄭亦容 被告 江淑瑾 被告 陳鈴彩 (即 洪冬文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洪君瑩 (即洪冬文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洪邦祥 (即洪冬文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洪璿恩 (即洪冬文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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