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蕭士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對蕭士宇請求之原因事實(狀附證物係請求薪資,應以寶洋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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