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3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岩豫
葉步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嘉田 間因本院102年度苗簡字第328號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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