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告 鍾羅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文錦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取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提民事更正訴之聲明,追加被告暨陳報狀之貳、陳報部分第四點所示, 羅學 應為被繼承人 羅尾 之養子,容有錯誤,惟查羅學應為 羅泊 之養子(見本院卷三第81、93頁),故羅學之女兒 郭羅玉英 應非羅尾之繼承人,而係羅泊之繼承人。請更正羅泊、羅尾之繼承人之地上權繼承登記。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