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87號

原告 王竑儐

訴訟代理人 丁俊法扶 律師

被告 釋宗妙

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撤銷訴訟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結果為據,而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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