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212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被 告 王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三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