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54號原告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鐳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21,4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0,6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9,66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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