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818號聲請人甲○○○
乙○○丁○○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4年5月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
人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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