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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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徐愷駿 法定代理人 邱淑萍 兼訴訟代理人 徐崇瀚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王時甫
馬偕 紀念醫院臺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功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3日102年度醫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