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350號
聲請人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金鎮
上列聲請人為廢止啟用許可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68號判
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暨其所適用之臺灣省營建工程剩
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第23條及臺中縣
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
例第31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牽涉行政法令時效問
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
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
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
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
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
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
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
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1.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
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
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
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