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程款,共計新臺幣401,000元,惟其未依約還款,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生技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星生技公司之代表人 劉運哲 設籍於臺東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