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5號

原告 周柏宇

被告 呂炳陞

劉韋汝

張育誠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附民字第725號附帶民事案件,本院於113年8月16日所為裁判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育誠」之記載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贅載「被告張育誠」,應予刪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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