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5號
原告 周柏宇
被告 呂炳陞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附民字第725號附帶民事案件,本院於113年8月16日所為裁判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育誠」之記載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贅載「被告張育誠」,應予刪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