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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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俊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俊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蘇俊青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繼業受刑人蘇俊青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4日│103年12月12日│104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74號│毒偵緝字第66、67│毒偵緝字第66、67││││號、105年度毒偵│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23號│字第12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基簡字第││││369號│1510號│15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3月21日│105年09月30日│105年0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基簡字第││││369號│1510號(撤回上訴│1510號(撤回上訴│││││)│)││判決├────┼────────┼────────┼────────┤││判決│105年04月07日│105年11月16日│105年1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038號(編號│││執字第1404號(│2-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05年度執緝字第││││466號)(已執行││││完畢)││││││└────────┴────────┴─────────────────┘┌────────┬────────┐│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緝字第66、6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2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5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510號(撤回上訴││││)││判決├────┼────────┤││判決│105年1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038號(編│││號2-4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