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仲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仲執字第5號聲請人經濟部能源局法定代理人 林全能 代理人 謝友仁 律師
謝良駿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余金寶 、士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夏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潘氏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飛 、 余金龍 、 山桂芳 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2,76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