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停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停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停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私立精鍾商業專科學校董事會(第四屆)兼代表人甲○○聲請人乙○○
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正忠 律師相對人教育部代表人 黃榮村 部長)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私立學校法事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且停止執行如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亦不得為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甲○○、乙○○、丙○○、丁○○、戊○○等人,係聲請人私立精鍾商業專科學校董事會第四屆之董事,均無違反法令之情事,相對人竟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以台(九0)技(二)字第九00三五七六0號函,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解除聲請人私立精鍾商業專科學校董事會第四屆全體董事職務,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指定 劉顯達丁克華陳愛娥周文賢朱振昌 等五人組成管理委員會,代行董事會職權至新董事會成立時止,管理委員會之召集人由劉顯達擔任。上開處分明顯違法不當,且無必要,為免屆時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相對人已完成董事之推選,時機急迫,為此請求裁定前開處分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原處分指定劉顯達、丁克華、陳愛娥、周文賢、朱振昌等五人組成之管理委員會,代行董事會職權至新董事會成立時止。茲新董事會已由 張瑞雄 、劉顯達、 馬秀如黃俊杰吳永乾柴松林劉謹輔 等七人組成,並由柴松林擔任董事長,報經相對人核定在案,此有相對人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台(九一)技(二)字第九一00七九一五號函及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台(九一)技(二)字第九一0一五二一四號函附卷可稽,故原處分已無停止執行之急迫情事。況查原處分停止執行之結果,私立精鍾商業專科學校將有新舊兩個董事會同時存在,雙頭馬車式之領導,對於校務之推行,顯然不利,勢將影響學生之學習及老師之授課,而對公益發生重大影響。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核與要件不符,尚難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陳清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