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刑事案件,刑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袁再興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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