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八號
抗告人乙○○
甲○○ 沈有財 張尾 簡曉雯 大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清溪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蘇茂秋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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