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湯明曜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四年度上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陸軍總司令部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蘇茂秋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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