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廖祐崇 原告 廖祐新 原告廖 昱惠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7月6日具狀提起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報 坐落彰化縣牛稠子段山腳小段第370之12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巷○○號)之客觀約略價額或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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